总会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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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使慈善资金、物资的筹集、使用、管理规范化,保护捐赠人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滁州市慈善协会章程》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及国家财政部、滁州市财政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。
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
第三条 资金、物资的来源
(一)会员交纳的会费;
(二)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捐赠;
(三)政府和部门的资助;
(四)协会组织的各种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;
(五)本会资金合法收益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条 资金、物资的募集
(一)募集原则。资金、物资的募集,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,坚持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、扶危济困、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结合起来,与宣传为国分忧、为民解愁宗旨结合起来,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、关心和支持。
(二)募集方式。接受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;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、义赛、义卖、义展、义拍、慈善晚会;通过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;其他募捐方式。
(三)受赠手续。凡本会接受的捐款、捐物,捐赠方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;同时,无论款物多少本会都须向捐赠者出具捐赠票据,严格履行接收登记手续。
(四)受赠方式:
捐赠1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,由协会发给感谢信,赠给慈善纪念证书。
捐赠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,一般由副会长主持受捐仪式;所捐款物如为定向捐赠可按捐赠者意愿使用;赠给慈善纪念章牌或证书。
捐赠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,由会长主持。所捐款物如为定向捐赠可按捐赠者意愿使用;实施的项目可以命名,赠给慈善纪念章牌或证书。
捐赠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上人民币的,除享受捐赠应有的待遇外,还可给予表彰。
捐赠外币,按当时的比价折合人民币计值;捐赠物资有明码标价的按明码标价折合人民币计值,无明码标价的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值。
(五)优惠措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第九章第八十条规定,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,依法享受税收优惠。
第五条 资金、物资的使用原则和范围
(一)使用原则 慈善资金、物资必须用于慈善事业,实行专款(物)专用,重点使用。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挤占和挪用。
(二)使用范围:
1.开展慈善救助,为贫困人员、灾民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无偿救助;
2.根据捐赠者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的支出;
3.开展各种慈善活动的支出;
4.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会议的支出;
5.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及协会办公费用的支出;
6.符合慈善事业的其他合理支出。
第六条 资金、物资的捐赠
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,约定资助方式、资助数额以及资金(物资)用途和使用方式。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,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。
第七条 资金、物资使用审批程序
(一)协会应编制年度慈善项目计划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由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。
(二)慈善项目支出资金(物资)在50万元以上的,由会长会议审定批准,年底向理事会做综合性报告;100万元以上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批准。
(三)慈善协会资金(物资)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,协会各项开支按财务规定经秘书长审核后,由常务副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审批。
第八条 账务管理与监督
(一)实行财务公开、专款(物)专用,定期进行内部审计(慈善资金与管理费用支出实行帐册分设)。
(二)分别建立慈善款物和工作经费总帐、明细帐,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。
(三)坚持收支两条线,开设银行专户,建立专帐,一切收支均通过银行帐户结算。
(四)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履行交接手续,办清相关事宜。
(五)捐赠的物资统一交到指定的仓库保管,实行专人保管、发放。物资的收发必须手续完备、帐目清楚。
(六)本会款物的使用,接受捐赠人、会员和民政、财政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,并将资金、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。捐款(物)人要求查询、反馈使用结果的,应及时予以反馈。
第三章 报销管理制度
第九条 报销凭证的格式须符合要求,所反映的经济业务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标准,报销凭证的填写日期必须与经济业务的发生日期一致。
第十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,必须内容完整、真实准确,符合规定,具备品名、数量、单价及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等,同时加盖单位的有效印章及有关责任人签名或盖章。
第十一条 对取得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应在取得当日起一个月内报销入账,对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不予报销,以防重复报销。
第十二条 经过刮、擦、挖、补或涂改的报销凭证,一律视为无效凭证;对不合理、不合法或伪造、变更的凭证,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
第十三条 本会购买的固定资产应由经办人、秘书长共同验收,并在原始购买单据上签名确认,制定固定资产卡片。
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于正常使用磨损或由于事故发生严重损坏,不能修复继续使用,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报损、报废:
(一)超过使用年限,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,由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,会长批准后予以报废;
(二)固定资产的报损、短少,应由秘书长报会长,区分不同情况处理:
1.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损失的,应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后予以核减;
2.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,应查清责任,由过失人论价赔偿,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的,应依示处理;
(三)报废、报损的固定资产,应填写《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》,经会长批准后,及时凭证销账。
第五章 发票、财务印章管理制度
第十五条 本会捐赠票据和财务印章分别由专人保管。
第十六条 个人姓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,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。个人姓名章应向本会秘书处备案。
第十七条 本会印章或者任何个人姓名章发生丢失,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备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本会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